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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93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潘美辰。被告:王某1。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直至王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2014年正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2。由于结婚仓促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十分不和,婚后争吵不断,被告不去上班,没有工资,两人经常因此吵架,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9月20日原告因向被告要孩子的奶粉钱,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双方就此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无感情基础,同时被告的家暴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双方矛盾已无法化解,更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起诉要求离婚。离婚后由原告抚养孩子王某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认识经过、结婚登记时间、子女情况,但对原告所述感情破裂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双方感情较好,婚后虽有争吵但被告从未动手打过原告,被告工作所挣得工资也全部给原告,平时很少让原告带孩子,都是被告父母带孩子,孩子的吃喝都是被告父母支付,2016年9月20日双方确实吵架,但被告未打原告,原告也回了娘家,但半个月后又回来在家住了一个月,一个月后被告家人外出出车,回来后原告已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2,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均系再婚。2016年11月双方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婚后已育有一女,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虽称被告有家暴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从原告庭审陈述中来看,主要是因被告未出去工作而发生争吵,但此并非夫妻根本矛盾,对该问题两人完全可以通过沟通处理妥当。双方均为再婚,应从第一次婚姻中吸取教训,对此次婚姻应当倍加珍惜,并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方法。双方亦应考虑才出生不久的女儿,应当为女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才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