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肖印全、青岛优抚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印全,青岛优抚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3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印全。法定代理人:李莹(肖印全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以通(肖印全侄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优抚医院。法定代表人:张象岐,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印全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优抚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民初字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印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诊疗存在过错,造成十余年精神重度(一级)残疾;3.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暂定20000元,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结论做出后追加;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司法科学��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网站显示其医疗损害的鉴定业务范围为“接受各地人民法院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及其他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医学鉴定意见”,可见上诉人的申请鉴定事项没有超出该鉴定中心的鉴定业务范围。该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退案有误,应当予以鉴定,或者由一审法院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一审判决未查清基本事实予以判决,应当撤销并发回重审。上诉人出院时精神病未治好,被上诉人的诊疗错误,造成上诉人十余年疾病得不到正确治疗。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是弱势群体,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青岛优抚医院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案系医疗损害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应由上诉人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上诉人无法举证,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肖印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的诊疗存在过错,并造成原告十余年精神重度(一级)残疾;2.被告依法赔偿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暂定20000元,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追加;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诊断治疗规范的规定,在对原告的诊断治疗中存在错误,本应按照情感性精神障碍诊治却按精神分裂症诊治,玩忽职守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出院时精神病没治好,被告的诊疗错误造成原告此后十余年疾病得不到正确治疗,相对于被告,原告是弱势群体,相信法院会还原事实真相。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因被告的过错对其造成身心伤害,应当赔偿损失。依据原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退卷函载明:就被告青岛优抚医院对原告肖印全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诊断、治疗过错,申请医疗损失司法鉴定一案,送鉴材料已阅。经审阅认为,该委托事项超出本中心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决定不予受理,故退卷。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亦不能证明其受到伤害的情况,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肖印全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多次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问题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一审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没有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无法认定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与被上诉人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到本案,在上诉人无任何直接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肖印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肖印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