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黎利云、彭化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黎利云,彭化明,李三元,郭红莲,周亚黎,罗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负责人刘清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黎利云,女,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彭化明,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李三元,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郭红莲,女,1972年9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周亚黎,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罗朵云,女,1993年2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黎利云、彭化明、李三元、郭红莲、周亚黎、罗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湘02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科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罡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