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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舟山联赢贸易有限公司,柳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负责人:涂咸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元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生苗,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桥头施。组织机构代码66173970-X。法定代表人:柳文明。被执行人:舟山联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桥头施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5050565-2。法定代表人:张时娜。被执行人:柳文明,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舟山联赢船务有限公司、柳文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柳文明全部财产均已司法处置完毕。舟山联赢贸有限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柳文明的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家强助理审判员  王连生助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