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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冬季诉被申请执行人贾艳霞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季,贾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李冬季,男,铜川市耀州区人。被申请执行人:贾艳霞,女,山西省运城市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李东季申请追加贾艳霞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冬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贾艳霞为被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冬季撤回追加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是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季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宋阿龙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