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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永胜、谢玉金与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胜,谢玉金,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初56号原告:吴永胜,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原告:谢玉金,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志,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立保,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吴永胜、谢玉金因与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认为原告吴永胜、谢玉金施工的青海省蓄集峡水利枢纽工程建前工程尚有案件正在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需以其他案件的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巴学农审判员  马建平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