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和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庆军、唐庆军与被执行人刘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等与刘宏辉、刘宏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军,刘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唐庆军,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刘宏辉,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唐庆军与被执行人刘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和民四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宏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冶审判员刘皓天审判员李学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继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