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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樱花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樱花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970号申请人: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318857。法定代表人:孙守富,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樱花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站前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RH6886。法定代表人:王艺凝,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樱花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总额为141716.3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樱花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总额为141716.3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继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