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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9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泂与上海星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泂,上海星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405号申请执行人:刘泂,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星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4346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星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740.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星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76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