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王兴祥与杨海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祥,杨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6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祥,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海华,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兴祥与被执行人杨海华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8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兴祥于2016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00元,执行费1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程序,本院已经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海华的可查控财产,但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杨海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执26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虹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学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