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霞、杜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丽霞,杜伟,欧阳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廉志生,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丽霞,女,住瓜州。被执行人:杜伟,男,住瓜州。被执行人:欧阳奋龙,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霞、杜伟、欧阳奋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72000元,诉讼费803元,执行费992元,合计7379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4600元,剩余49195元未履行。因在和解协议其内该案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胡志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