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6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与马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马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359号原告:王某1,住礼县。原告:王某2,住礼县。被告:马某,现年43岁,住礼县。原告王某1、王某2诉被告马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以私下和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承担。审判员 南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