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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大利与熊文广、冯福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利,熊文广,冯福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3民初155号原告:王大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超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晓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文广,男,汉族。被告:冯福义,男,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268-10号。负责人:袁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利诉被告熊文广、冯福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利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王大利承担。审 判 员  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