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崔小勇与王虎云、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勇,王虎云,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李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17号原告崔小勇,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云,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被告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107国道321公里东行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胜辉被告李立军,男,汉族,成年,住山西省左权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负责人:邓坦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勇诉被告王虎云、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李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小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小勇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丽人民陪审员 张文雪人民陪审员 陈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