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褚作章与梁玉英、彭守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作章,梁玉英,彭守田,费广芳,费广华,合肥正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242号原告:褚作章,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英,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彭守田,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费广芳,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费广华,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广芳,系费广华姐姐。第三人:合肥正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B座11F。法定代表人:陈定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褚作章与被告梁玉英、彭守田、费广芳、费广华、第三人合肥正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褚作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作章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玉英、彭守田、费广芳、费广华、第三人合肥正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作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褚作章负担。审 判 长 赵先娥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