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某某,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缪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鸣审 判 员 王 引代理审判员 许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