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春秀与刘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秀,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秀,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清,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秀与被执行人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清与申请执行人高春秀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春秀同意被执行人刘清2017年4月20日前给付3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5月20日前全部付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