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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霞、张永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91年3月19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张永祥,男,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王霞申请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永祥应支付申请人王霞案款30550.0元,承担执行费358.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090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永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