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徐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徐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673号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66号御营新城。负责人:孙继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初,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公司员工。被告:徐玲,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徐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玲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蹇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