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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桂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敏,王树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特12号申请人:张桂敏,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树根,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王茂光(系被申请人之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百士吉泵业(天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张桂敏申请宣告王树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桂敏称,被申请人王树根于2017年1月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3月21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为王树根出具诊断证明:“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疝……。”并出具诊断证明书。由于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王树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桂敏与被申请人王树根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14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津实[2017]精神病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树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树根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树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