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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848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顾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