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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明国、王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国,王富强,李月华,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国,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富强,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李月华,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现住址。被执行人:江海,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王明国与被执行人王富强、李月华、江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国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富强、李月华、江海名下的银行存款20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