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邹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邹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05-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安培,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劲,该行职员。被告:邹楷,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05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邹楷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邹楷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8号谷尚居10栋1单元3层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12004145)的查封。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蔡 蕾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