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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1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其实、赖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实,赖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1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其实,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赖雪云,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其实与被执行人赖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洪江龙执行员  庄俊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