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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8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寿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王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王焕明,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809-1号申请执行人:寿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明珠花园1号楼2-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78799-X。法定代表人:史秀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焕明,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北塔公园1号,组织机构代码56067561-2。法定代表人:郭忠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蔡路尚泰城市广场八号楼。负责人:曹善义,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寿县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等建材款55126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寿县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313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80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王焕明在寿县人民法院执行王焕明等28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被执行人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位于寿县寿春镇尚泰城市广场4#楼作价8000万元抵付给王焕明等28位申请执行人所有,王焕明在其中分得一定份额。现申请执行人寿县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份额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焕明在(2013)寿执字第00079-00096、00122、00123、00166、00167、00223、00224、00225、00241、00276、0046600531号、(2014)寿执字第00170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所占的被执行人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县寿春镇尚泰城市广场4#商业楼(土地面积5800m2,产权面积合计12485.93m2)房产份额。二、被执行人王焕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王焕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吴家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