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万彬与X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彬,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被执行人:XX,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免渡河团结村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关于张万彬诉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0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将欠款一次性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