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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与钟龙文、钟朝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钟龙文,钟朝连,钟联龙,王玉英,温忠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463号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黄竹头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60388856K。负责人:钟福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全兴,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职工,住武平县。被告:钟龙文,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钟朝连,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钟联龙,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王玉英,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温忠祥,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与被告钟龙文、钟朝连、钟联龙、王玉英、温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立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宝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