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章力研与徐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力研,徐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2013号原告:章力研,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领,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琦,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芳,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展莹,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力研与被告徐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力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领、吴晓琦、被告徐庆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展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8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楼××号的房屋,因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完毕,双方于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528700元用于被告清偿房贷以便完成交易。2016年12月28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催索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上述借款,故成讼。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经原告起诉催索借款后仍未偿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庆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章力研借款本金52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7元,减半收取计4543.50元,财产保全费3163元,合计770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