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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金华与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华,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866号原告:吴金华,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北村29组。法定代表人:张武国,经理。原告吴金华与被告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金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华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吴金华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人民陪审员  季新求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