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金华与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华,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866号原告:吴金华,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北村29组。法定代表人:张武国,经理。原告吴金华与被告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金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华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吴金华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人民陪审员 季新求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