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俊普、刘德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普,刘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普,女,汉族,1954年10月6日出生,经商,小学文化,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刘德国,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执行刘俊普与刘德国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俊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3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5民终3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