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国民与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民,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636号原告郭国民,男,汉族,1967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与翠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瑞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漯河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高新区燕山路与南环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艳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庄红,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晋付军,该公司工地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民与被告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郭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国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郭国民负担。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吕亚杰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