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执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卫东、江厚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江厚青,郑巧,江晶,安庆市永宏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好迪太阳能真空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江厚青,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郑巧,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江晶,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永宏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厚青。被执行人:安庆市好迪太阳能真空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巧云。本院在执行王卫东与江厚青、郑巧、江晶、安庆市永宏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好迪太阳能真空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3492.96元,尚欠债务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周文斌代理审判员 周 健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