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延东与王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东,王玉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588号原告:王延东被告:王玉磊原告王延东与被告王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延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延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逾期,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玉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本院认为,被告王玉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延东借款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王玉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