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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对温秀臣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秀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777号起诉人温秀臣,男,汉族,1979年8月3日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西许村**组。2017年4月18日,本院通过吉林电子法院系统收到起诉人温秀臣诉被起诉人王伟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温秀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起诉人赔偿各项费用合计87895.87元;2、律师费、诉讼费要求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起诉人温秀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王伟驾驶的捷达车相撞。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温秀臣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伟负事故次要责任。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被起诉人拒不承担责任,起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起诉人温秀臣因此事曾向本院起诉过,并且本院已经正式立案,案号为(2016)吉0182民初1870号。起诉人再行主张赔偿的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温秀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春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韩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