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侯长斌申请执行梁小平、胡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长斌,梁小平,胡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侯长斌,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梁小平,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胡伟军,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侯长斌申请执行梁小平、胡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长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侯长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侯长斌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