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钱叶平、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叶平,孙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复9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钱叶平,男,1959年2月1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孙永平,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铜陵市。案外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2-6)。申请复议人钱叶平不服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铜官区人民法院认为,收入的形式应当是指工资、奖金、劳动报酬、股利等,孙永平根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可能享有承包经营利润,但案外人与孙永平就该工程的工程款至今尚未结算,也未通过审判或仲裁等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裁定提取、扣留孙永平在案外人处工程款收入不当。案外人异议成立。申请复议人称,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执2493号执行裁定合法有效,应予确定,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铜官区法院(2017)皖0705执异2号执行裁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查明,钱叶平与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孙永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钱叶平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孙永平与案外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尚有铜陵市柏庄·春暖花开建设工程事项未结算,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皖0705执2493裁定提取、扣留孙永平在案外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80万元。本院认为,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执异2号执行裁定将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列为案外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处理。铜官区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异议裁定错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发回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双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