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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朝柱���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柱,潘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张朝柱,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潘晓丽,女,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张朝柱与被执行人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朝柱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后,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4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晓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晓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潘晓丽一次性归还申请人苏武欠款48000元,即确认履行完毕(2015)武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潘晓丽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