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曾启静,曾启富,江济源,曾启玉,苏昕竹,卢景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江济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张榕华,董事长。原审被告: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曾启静,董事长。原审被告:曾启静,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曾启富,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江济源,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审被告:曾启玉,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苏昕竹,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审被告:卢景乐,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曾启静、曾启富、江济源、曾启玉、苏昕竹、卢景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向上诉人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7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文祥审 判 员 郭胜华代理审判员 吴金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冬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