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白云宾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白云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0号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安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李伏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海,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白云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90号。法定代表人赵建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伏江,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白云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福成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