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余传勇与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传勇,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余传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泛美大厦B座2105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传勇与被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亦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