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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成立与李咸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立,李咸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周成立,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咸化,男,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成立与被执行人李咸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成立依据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