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古欣与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欣,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初2431号原告:古欣,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白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欣与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其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欣,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王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根据《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生活费6000元及2016至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和《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告已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未予受理。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承认古欣所陈述的事实,但不认可2016年12月份的生活费及520元的冬季取暖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冬季取暖费的诉讼请求,其中的冬季取暖补贴因原告于2016年12月正式退休,被告应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冬季取暖补贴即127.42元,���中的集中供热补助185元被告应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古欣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生活费6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古欣2016-2017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共计312.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其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中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