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陇军、王巨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陇军,王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陇军,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王巨荣,男,生于1971年5月27日。张陇军诉王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27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巨荣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张陇军欠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判决生效后,王巨荣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张陇军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巨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付案件执行款、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张陇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巨荣下落不明,经查询王巨荣名下有存款1000.00元,我院已对王巨荣存款1000.00元进行了划拨,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000.00元。截止2017年4月19日,本案仍下欠案件款154450元(含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人员陪审员兰选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