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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097号原告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闵庄3号。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19号楼204、205室。法定代表人郭滢,总经理。被告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376A。法定代表人郭滢,总经理。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崖国贤,���,该公司副经理,住公司宿舍。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勇,男,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慧谷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楷公司)、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泉慧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席旸,被告星楷公司、时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玉泉慧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星楷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费用共计人民币151825.57元(物业费41802.24元、电费88088元、水费2775.97元、取暖费10450.56元、制冷费8708.8元),请求判令星楷公司支付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为人民币11412.01元,此后按每日人民币41.8元计算),请求判令时代公司就上述款项向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星楷公司、时代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星楷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共同订立了《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约定由我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星楷公司支付物业费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星楷公司应于每月5号前将下月物业管理费按时交到我公司或我公司指定银行账号。双方并约定,星楷公司除须缴纳物业费外,还须承担自用电费、水费、制冷费和取暖费。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星楷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自2014年1月1日起,星楷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2015年3月31日,星楷公司欠缴物业费41802.24元,电费88088元,水费2775.97元,取暖费10450.56元,制冷费8708.8元。我公司就上述��用拖欠事宜多次与星楷公司沟通,但该公司始终未能支付。根据违约责任的约定,星楷公司逾期10日未能支付各项费用,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我公司缴纳滞纳金,星楷公司逾期一个月未缴纳各项费用,我公司有权解除协议。2015年4月30日,我公司向星楷公司发送了“关于解除《物业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协议》的通知”,双方《物业管理协议》解除。2012年10月25日,时代公司向我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无条件为星楷公司提供保证,保证星楷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背约定的行为,时代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承担我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时代公司应与星楷公司就上述款向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星楷公司、时代公司曾向本院陈述,对玉泉慧谷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我方认可,对违约��计算标准亦无异议。星楷公司成立在先,时代公司后成立。时代公司成立后,星楷公司事务都并入到时代公司。这些年两个公司的费用都是时代公司支付的。2014年时代公司业务受到其他公司的冲击,经营困难,拖欠了玉泉慧谷公司费用。我们和玉泉慧谷公司协商过,但没达成一致。2014年12月开始玉泉慧谷公司多次告知我们如果不缴费,可能要停水停电,我公司无法正常工作。2015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合同,但4月27日玉泉慧谷公司就封门了。双方在7月办理了交接。我方承认欠款是事实,同意支付玉泉慧谷公司所述欠款金额,希望玉泉慧谷公司通融一下,减少费用或者多给我们一些时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确认:2012年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玉��工业公司(甲方)、玉泉慧谷公司(乙方)与星楷公司(丙方)签订《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物业管理公约》,其中约定,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工业公司作为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投资方,有权在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落成入住前委托玉泉慧谷公司对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管理公约。同日,玉泉慧谷公司(甲方)与星楷公司(乙方)签订《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受北京玉泉工业公司的委托管理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乙方按照本协议及《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签约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协议期限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缴纳物业费(此费用不包含用户自用电费、自用水费、电话费、网络费、��调费、取暖费),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2元x建筑平方米x月;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约之日即将物业费计人民币2960.86元,一次性支付甲方;乙方的第一次物业管理费支付到2012年11月30日,以后……应于每月5号前将下月物业管理费按时交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乙方除须缴纳物业费外,还须承担下列费用:客户自用电费1.4元/度、客户自用水费6.21元/吨,……工作时间以内的空调制冷使用费10元/建筑平方米/月,供冷服务时间每年5月15日-9月15日;工作时间以内的取暖使用费12元/建筑平方米/月,供暖服务时间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费;乙方未能按期缴纳各项费用,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缴付;乙方逾期10日未能缴付,乙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滞纳金;一个月未付,则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与甲方的一切协议,乙方的物业费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并停止一切直接、间接物业服务(包括空调、IP、电话、日常维修等)。当日时代公司出具担保书,记载:时代公司、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楷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山水天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租赁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xx号楼物业,分别签署《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物业租赁合同》、《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物业管理协议》、《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物业管理公约》、《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签署的上述文件内所涉及的优惠条件例如装修期、停车位等三家公司不重复计算但共同享有。时代公司无条件为其上述“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楷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星楷公司”担保,承诺其关联公司“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楷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星楷公司”在履行上述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物业租赁合同》、《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物业管理协议》、《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物业管理公约》、《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的违背约定的行为,时代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玉泉慧谷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星楷公司未再交纳各项费用。2015年4月30日,玉泉慧谷公司向星楷公司发送“关于解除《物业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协议》的通知”。现双方确认《物业管理协议》已解除。双方已于2015年7月13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星楷公司、时代���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玉泉慧谷公司已根据协议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星楷公司亦接受了其提供的服务。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各项义务。星楷公司作为涉诉房屋的使用者,在享受玉泉慧谷公司的物业服务后,应当如约支付物业费及水电、制冷及供暖费用,并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代公司为星楷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提供了担保,并且依约定应为连带保证责任,故时代公司应与星楷公司共同承担向玉泉慧谷公司支付各项欠付费用的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星楷影视��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人民币四万一千八百零二元二角四分、电费人民币八万八千零八十八元,水费人民币二千七百七十五元九角七分、取暖费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五十元五角六分、制冷费人民币八千七百零八元八角,以上共计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元五角七分。二、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为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二元零一分,此后按每日人民币四十一元八角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三、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对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好学���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一千三百三十六元(已由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六十四元(已由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一千七百八十二元),由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 镜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