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孔计划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计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1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计划,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计划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计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孔计划至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北区10栋1单元402室,趁他人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0450元的浪琴手表一只。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孔计划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葛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及被告人孔计划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计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孔计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计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杜 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