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青海与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海,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726号原告:张青海,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金港公寓西门。法定代表人:张立明。原告张青海与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青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青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