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长冈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佳致管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冈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佳致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109号原告长冈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冈幸彦。委托代理人王信富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廖德志,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深圳佳致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洁冰。委托代理人文美芬,委托代理人胡建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冈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长冈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