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秋霞与禹州市金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郝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霞,禹州市金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郝晓飞,马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2730号原告:何秋霞,女,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禹州市金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新世纪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50183767N负责人:马晓东。被告:郝晓飞,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马晓东,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何秋霞为与被告禹州市金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郝晓飞、马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郝晓飞、马晓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郝晓飞、马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31日、2016年2月29日与原告何秋霞各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向原告借款2万元、1万元,月利率均为2%,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借款总额25%的违约金。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分别向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交付2万元、1万元,合计3万元。之后,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即停付利息。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原为被告郝晓飞,后于2015年11月12日变更为被告马晓东。2016年7月11日,被告马晓东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于2016年8月23日至26日还清原告4月底以前的借款。因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分二次向原告何秋霞借款共计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借款总额25%的违约金,被告马晓东为借款提供保证,上述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认定。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于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偿还借款3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民间借贷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依法调整为66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11个月)。被告马晓东自愿为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该保证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马晓东应对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晓飞虽然作为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与被告金豪公司温州分公司之间,故原告诉请被告郝晓飞共同归还借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禹州市金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何秋霞借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600元。二、被告马晓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何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禹州市金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马晓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禹州市金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马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