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凯与潘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潘立峰,李宜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凯,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潘立峰,男,住通化市。被执行人李宜轩,女,住通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潘立峰、李宜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潘立峰、李宜轩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李凯撤销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通证经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