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杨忠明、黄安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杨忠明,黄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60877-0。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杨忠明,男,1966年7月1��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黄安群,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忠明、黄安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6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忠明,黄安群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安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此案抵押物)。在准备处置该房屋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理应处置其财产偿还债务。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应该支持,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7执恢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学习审 判 员 杨代富代理审判员 杨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立威 关注公众号“”